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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2號

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票字第212號

聲請人
大川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吳思怡
代理人
林意勝
相對人
MIER JANELLE LAURETO
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
理由

一、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。
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MIER JANELLE LAURETO簽發之本票,聲請准許強制執行,其所提出相對人簽發之本票載付款地為新北市,依前開法條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

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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