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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3號

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票字第213號

聲請人
大川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吳思怡
代理人
林意勝
相對人
PABUAYA PERLIE ARAYA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
理由

一、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聲請人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有記載付款地新北市,是以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。
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(應抄附繕本)。
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

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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