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4號聲 請 人 大川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怡 代 理 人 林意勝 相 對 人 OBEDA BEBIE JENE CABANIERO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,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OBEDA BEBIE JENE CABANIERO簽發之本票,聲請准許強制執行,其所提出相對人簽發之本票載付款地為新北市,依前開法條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