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2 分鐘讀完 全文 766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09年度建字第4號

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6 日

法官李立青

原告
易仕寶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吳志男
訴訟代理人
吳孟韓
訴訟代理人
簡燦賢律師
訴訟代理人
簡雯珺律師
被告
茂得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清華律師
被告
展慶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詹前棕
訴訟代理人
湯文章律師
複代理人
劉昆鑫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本件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9日下午2時50分,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。兩造並應於112年6月30日前補正理由欄所示之事項。

理由

一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展慶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有部分工程「未施作」,倘原告此部分主張屬實,則此「未施作」部分,是否屬民法第492條所指之「瑕疵」,而有同法第514條第1項短期時效之適用?

二、本件原告於兩造間之承攬契約仍存在之情形下,能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「未施作」部分之工程款?又本件倘有民法第514條第1項短期時效之適用,是否會對原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產生影響?

三、請提出相關實務見解。
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6 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0  日

書記官 林政良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