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建字第4號
- 上訴人
- 即原告
- 易仕寶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吳志男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茂得建設有限公司、展慶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(下同)418萬4,57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,72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