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2 分鐘讀完 全文 567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09年度建字第4號

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

法官李立青

上訴人
即原告
易仕寶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吳志男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茂得建設有限公司、展慶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(下同)418萬4,57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,72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

書記官 林政良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