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號
- 聲請人
- 紘煜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劉啓東
- 相對人
- 張志祥即松利砂石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聲請人部分更正為:「聲請人紘煜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