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9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號
- 原告
- 陳志仲即連順土木包工業
- 訴訟代理人
- 吳順龍律師
- 訴訟代理人
- 黃佩成律師
- 被告
- 安誼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詹家賔
- 被告
- 陳容緩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4,65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,940元,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,000元,尚應補繳5,9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