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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9號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

法官林恒祺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09號

原告
陳志仲即連順土木包工業
訴訟代理人
吳順龍律師
訴訟代理人
黃佩成律師
被告
安誼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詹家賔
被告
陳容緩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4,65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,940元,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,000元,尚應補繳5,9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5  日
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5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仕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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