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吳聯凱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龍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易展 被 告 張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,700元,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,000元,尚應補繳 7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