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7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7號
- 原告
- 富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藍秀澤
- 訴訟代理人
- 藍銘洋
- 被告
-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呂桔誠
- 關係人
-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郭文進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(未查報標的價額者,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,暫先繳納新臺幣17,335元)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