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2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2號
- 原告
- 詹帛霖
- 被告
- 行政院
- 法定代理人
- 蘇貞昌
- 被告
-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
- 法定代理人
- 楊瑞芬
- 訴訟代理人
- 林鴻鵬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木材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應以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定之,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,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,000元,尚應補繳15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