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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5號

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

法官范坤堂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75號

原告
許綉蘭
被告
邱顯營
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其就坐落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○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對原告的債權不存在(應指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),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,按被告就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及債權額比例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965,000元(計算式:43,860,000×1/4=10,965,000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,536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二、另原告起訴狀案由及事實理由欄陳稱「確認抵押權不存在」、「抵押權應早已消滅」等語,並請原告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及範圍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9   日

   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9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大鴻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,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,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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