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5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5號
- 原告
- 許綉蘭
- 被告
- 邱顯營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其就坐落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○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對原告的債權不存在(應指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),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,按被告就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及債權額比例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965,000元(計算式:43,860,000×1/4=10,965,000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,536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另原告起訴狀案由及事實理由欄陳稱「確認抵押權不存在」、「抵押權應早已消滅」等語,並請原告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及範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