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,親授警察臨檢、檢舉魔人、科技執法、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
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
2 分鐘讀完全文 569
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7號

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

法官范坤堂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77號

原告
莊炳楠
原告
陳富強
原告
陳玉霞
原告
簡俊雄
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
陳富強
被告
周元琪
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其對被告所有坐落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0地號範圍內土地(具體位置及面積以實測為準)有通行權存在等,因訴訟標的價額尚不能特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計算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 109  年  9  月  9  日

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月  9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大鴻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7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,案由為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,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↗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