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7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楊冬梅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田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 被 告 林家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25,125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,14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