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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回復原狀等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09 年 01 月 17 日
  • 法官
    林恒祺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林家正

  • 原告
    楊冬梅
  • 被告
    田一建設有限公司法人林家正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8號原   告 楊冬梅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  告 田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 被   告 林家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25,125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,14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月  17 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月  17  日書記官 羅仕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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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奕弘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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