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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2號

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

法官范坤堂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82號

原告
謝阿松
被告
謝文芳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花蓮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○0000○地號土地,並應返還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本件因財產權起訴,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公告地價及給付金額計算,核定為5,991,200元(計算式:《4,205.62㎡+786.38㎡》*1,100元/㎡+500,000元=5,991,200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,400元,扣除先前繳調解聲請費1,000元,尚應補繳59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未完足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月  9   日

   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月  9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大鴻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,案由為返還土地等,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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