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2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2號
- 原告
- 謝阿松
- 被告
- 謝文芳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花蓮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○0000○地號土地,並應返還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本件因財產權起訴,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公告地價及給付金額計算,核定為5,991,200元(計算式:《4,205.62㎡+786.38㎡》*1,100元/㎡+500,000元=5,991,200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,400元,扣除先前繳調解聲請費1,000元,尚應補繳59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未完足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