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5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5號
- 原告
- 黎雅茹
- 被告
- 潘武里
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容忍其修繕房屋漏水等,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給付修繕房屋漏水等所需費用新臺幣(下同)42,500元,所為請求之經濟利益相同,核該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同法第77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