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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7號

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

法官范坤堂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87號

原告
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吳思漢
被告
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邱復生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,2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,6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32,18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9   日

   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9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大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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