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9 日
- 法官范坤堂
- 當事人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7號原 告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 被 告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 109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,2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,6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32,18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 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 法 官 范坤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徐大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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