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04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4號
- 原告
-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蔡國洲
- 訴訟代理人
- 林克儒
- 被告
- 唐自仁
唐如逸
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出資額移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,訴訟標的價額按撤銷標的(即宏恩眼鏡行資本額)計算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