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0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撤銷出資額移轉等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5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4號原 告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訴訟代理人 林克儒 被 告 唐自仁 唐如逸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出資額移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,訴訟標的價額按撤銷標的(即宏恩眼鏡行資本額)計算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徐大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