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號
- 原告
- 戴堅
- 訴訟代理人
- 陳俊瑋律師
- 被告
- 北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- 被告
- 兼法定代理 劉英麟
- 被告
- 人
- 被告
- 劉英麟
- 被告
- 游德榮
- 被告
- 陳禎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,661,4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,6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