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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1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給付工程款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09 年 02 月 13 日
  • 法官
    林恒祺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林致誠、郭千慈

  • 原告
    宏富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
  • 被告
    永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41號原   告 宏富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致誠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被   告 永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千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65,143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,55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3 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2  月  13  日書記官 羅仕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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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奕弘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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