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3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號
- 原告
- 王恒陞
- 被告
- 大聯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詹雪華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大聯國際不動產經紀有
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大聯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495,558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
幣15,8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
繳新臺幣15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