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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5號

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

法官楊碧惠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5號

原告
富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藍秀澤
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原告之訴駁回。
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
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,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28日送達原告,有民事裁定、有送達證書可參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

法 官 楊碧惠
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

書記官 吳琬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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