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2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2號
- 原告
-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吳思漢
- 被告
-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邱復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依兩造間締結之花蓮新天堂樂園-競速溜滑梯買賣合約書、增補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、工程款等金額,而依系爭契約第9 條約定,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另查本件復無專屬管轄之審判籍,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