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382號
- 上訴人
- 即原告
- 元甲畯工程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薛勝隆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753,40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,48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109年度訴字第382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753,40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,48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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