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3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邱垂欽即邱裕翔即邱鈺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98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。該項 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月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雅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