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號聲 請 人 金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,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0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