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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03號

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03號

債權人
薛瑞助
代理人
翁世宏
債務人
銘驊農畜有限公司
債務人
兼法定代理 林芳祺
債務人
林仕杰
債務人
林芳祺
○           0號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4  日
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 附表
 110年度司促字第603號
 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  │銘驊農畜有│自民國110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6%計收利│
│  │1,000,00元 │限公司、林│1月21日起  │      │息      │
│  │      │仕杰、林芳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│祺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  │銘驊農畜有│自民國110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6%計收利│
│  │2,000,000元 │限公司、林│1月21日起  │      │息      │
│  │      │仕杰、林芳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│祺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記:
   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     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
     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
     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
     遷入之住址)。
   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
     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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