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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03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支付命令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0 年 02 月 24 日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林芳祺

  • 原告
    薛瑞助翁世宏
  • 被告
   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法人林仕杰林芳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元,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03號債 權 人 薛瑞助 代 理 人 翁世宏 債 務 人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芳祺 ○           0號 債 務 人 林仕杰 債 務 人 林芳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4 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603號 利息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金│ 本金  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 │序號│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1│新臺幣   │銘驊農畜有│自民國110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6%計收利│ │  │1,000,00元 │限公司、林│1月21日起  │      │息      │ │  │      │仕杰、林芳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   │祺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2│新臺幣   │銘驊農畜有│自民國110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6%計收利│ │  │2,000,000元 │限公司、林│1月21日起  │      │息      │ │  │      │仕杰、林芳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   │祺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記: 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)。 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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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奕弘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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