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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67號

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67號
債 權 人
賴啟弘
債 務 人
黃文龍即鈞量工程行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54,966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附記:
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)。
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1  日
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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