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5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5號
- 聲請人
- 徐旭平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。
三、持有該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,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
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~t40;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股票附表: 110年度司催字第2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1│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4-ND-000133 │普通股 │1 │1000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附記:
一、有關刊登事宜,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。
二、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,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、公告內容有無錯誤,以免遺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