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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4號

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司催字第34號

聲請人
弘華砂石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至傑
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
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。

三、持有該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,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

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
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
~t40;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支票附表: 110年度司催字第3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帳 號││ │ │ │(民 國) │(新 臺 幣)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陸紀實業有限公│合作金庫商業銀│110年5月20日 │969,700元 │QY-5656193│03807050││ │司 │行花蓮分行 │ │ │ │66717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附記:

一、有關刊登事宜,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。

二、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,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、公告內容有無錯誤,以免遺漏。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

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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