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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0年度司執字第7335號

拍賣抵押物或質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

聲請人
即債權人
陳汝煌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弄00
即債權人
送達代收人
游清淵
代理人
林國泰律師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0號R11樓
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慧婷、劉芸華及包建萍間拍賣抵押物或質物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更正債權計算書表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聲請駁回。

理由

一、按不動產物權,依法律行為而取得、設定、喪失及變更者,非經登記,不生效力。依本法所為之登記,有絕對效力。民法第758條第1項及土地法第43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實質債務人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宏將公司)於民國107年7月24日向聲請人、訴外人楊啟豐、包建萍及羅子淇借款新臺幣(下同)1億200萬元,並提供花蓮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67建號建物、同段555-5地號土地及其上68建號建物,及同段555-17地號土地及其上80建號建物(下合稱系爭不動產)為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1,500萬元之抵押權,原登記債權額比例分別為聲請人12分之3、楊啟豐2分之1、包建萍12分之2及羅子淇12分之1。嗣宏將公司向楊啟豐及羅子淇清償部分借款9,000萬元,楊啟豐及羅子淇二人均已全數受償,並辦竣塗銷楊啟豐及羅子淇之抵押權登記。宏將公司尚餘借款3,000萬元,僅聲請人及包建萍之抵押權尚未辦理塗銷登記。嗣包建萍向法院陳報其抵押權已全數受償,僅未辦理塗銷登記。故法院於112年12月4日製作之計算書,其中表1至表3部分,僅就聲請人之債權於登記之債權額比例12分之3即本金375萬元之範圍優先受償,應有違誤,爰聲請更正為於債權額比例全部即本金1,500萬元之範圍優先受償等語。

三、經查,聲請人執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5號及111年度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暨上開二裁定之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,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嗣於本院第三次拍賣期日即112年8月15日,聲請人聲明願以該次拍賣最低價額承受,並聲請以債權額抵繳價金,經本院准予承受在案,此有上開執行名義正本及本院不動產拍賣筆錄附卷可憑。又參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,聲請人之債權額比例均登記為12分之3,本院乃將聲請人之債權,依其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1,500萬元於債權額比例12分之3,即於375萬元之範圍內優先受償,並製作計算書,於法並無違誤。至聲請人主張其得於債權額比例全部即本金1,500萬元之範圍內優先受償,核與謄本登記之內容不符。按執行法院係非訟法院性質,僅得依地政機關核發之登記謄本記載內容為形式審查,是聲請人主張其他抵押權人之債權均因清償而消滅,僅未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,其債權額比例應為全部等節,乃係實體事項,要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。是聲請人上開主張,經核並無理由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2  日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標別: A
110年司執字007335號 財產所有人:張慧婷        編號 土    地    坐    落    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1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  555-4 148.5 全部  備考       2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  555 1428.21 142821分之4779  備考       3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  555-1 67.5 6753分之226  備考       4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  555-29 60.77 6075分之203  備考       
編號 建號 基  地  坐  落 -------------- 建  物  門 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權利範圍     樓  層  面  積 合      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1 67 花蓮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建國路二段828之11號 住家用、鋼筋混凝土造、四層樓 第一層: 110.43 第二層: 75.8 第三層: 76.02 第四層: 47.84 合計: 310.09 陽台:3.73平方公尺 全部  備考      2 92 花蓮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000號 住家用、鋼筋混凝土造、002層 第一層: 34.48 第二層: 34.48 合計: 68.96  6897分之255  備考      
標別: B
110年司執字007335號 財產所有人:劉芸華        編號 土    地    坐    落    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1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  555-5 148.5 全部  備考       2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  555 1428.21 142821分之4779  備考       3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  555-1 67.5 6753分之226  備考       4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  555-29 60.77 6075分之203  備考       
編號 建號 基  地  坐  落 -------------- 建  物  門 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權利範圍     樓  層  面  積 合      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1 68 花蓮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建國路二段828之5號 住家用、鋼筋混凝土造、四層樓 第一層: 110.43 第二層: 75.8 第三層: 76.02 第四層: 47.84 合計: 310.09 陽台:3.73 全部  備考      2 92 花蓮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000號 住家用、鋼筋混凝土造、002層 第一層: 34.48 第二層: 34.48 合計: 68.96  6897分之255  備考      
標別: C
110年司執字007335號 財產所有人:包建萍        編號 土    地    坐    落    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1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  555-17 160.88 全部  備考       2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  555 1428.21 142821分之5177  備考       3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  555-1 67.5 6753分之245  備考       4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  555-29 60.77 6075分之220  備考       
編號 建號 基  地  坐  落 -------------- 建  物  門 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權利範圍     樓  層  面  積 合      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1 80 花蓮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建國路二段828之30號 住家用、鋼筋混凝土造、四層樓 第一層: 110.88 第二層: 67.65 第三層: 67.75 第四層: 47.84 合計: 294.12 陽台:19.94 全部  備考      2 92 花蓮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000號 住家用、鋼筋混凝土造、002層 第一層: 34.48 第二層: 34.48 合計: 68.96  6897分之255  備考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335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裁判,案由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,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↗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