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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9號

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司拍字第39號

聲請人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勝宏
相對人
鄭國平
關係人
雅佳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鄭國平
關係人
鄭如成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鄭國平分別於民國(下同)(1)108年3月21日、(2)108年7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(1)8,400,000元及(2)3,000,000元之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(1)138年3月20日、(2)138年7月28日,清償日期、利息(率)、遲延利息(率)、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,依法登記在案。

三、又相對人於108年3月25日起向聲請人借款(1)7,000,000元、(2)2,500,000元,並有簽立借款契約書二紙,借款期間分別為(1)108年3月25日起至128年3月25日、(2)108年7月30日至118年7月30日,另關係人雅佳建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500,000元,相對人鄭國平為其連帶保證人,關係人鄭如成另為上開2,500,000元之債務保證人,詎未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,尚負債本金共9,430,255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,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影本二件、借款明細表影本三件、存證信函影本三件、連帶保證書影本一件、授信合約書影本一件、動用申請書影本一件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暨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二件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二件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各一件、相對人及關係人戶籍謄本各一件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各一件、雅佳建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等為證。又經本院於110年7月2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,其迄未表示意見,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。

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。

七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(土地): 110年度司拍字第3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 │ 土 地 坐 落 │使│使│ 面 積 │抵押權設定│所有權人│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用│用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範圍 │暨所有權││ 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 段 │地 號 │分│地│公頃│公畝│平方公尺│ │範圍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區│類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別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花蓮縣│花蓮市 │民心段│ │0380-0000 │空│空│ │ │99.00 │全部 │鄭國平(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白│白│ │ │ │ │全部)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(建物)︰ 110年度司拍字第3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│ │ 附 屬 建 物 │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抵押權│所有權││編號│建 號│ 建物門牌 │ 基地坐落 │材 料 及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 │合 計│主要建│ │ │設定範│人暨所│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尺) │ │築材料│面 積│面積單位│圍 │有權範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及用途│ │ │ │圍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1 │00700 │花蓮市華德│民心段0380│H2住宅、│一層56.52 │236.33│陽台 │20.97 │平方公尺│ 全部 │鄭國平││ │-000 │街18巷13號│-0000地號 │鋼筋混凝│二層58.8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全部)││ │ │ │ │土造、4 │三層58.8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層 │四層36.3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屋頂突出物25.8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┘附記:
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)。

二、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,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。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

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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