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4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4號
- 聲請人
-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賴昭銑
- 代理人
- 吳坤衛
- 相對人
-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李瑞苑
- 債務人
-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邱復生
- 關係人
- 邱復生
- 關係人
-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邱復生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,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,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,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,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(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)。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。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、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(下同)106年3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關係人邱復生及債務人(債務額比例各1分之1)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480,000,000元之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3月13日,清償日期、利息(率)、遲延利息(率)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計算,另債務人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100,000元普通地上權予聲請人,均依法登記在案。
三、又債務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6月3日簽立綜合授信契約書1紙,並邀關係人邱復生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借款346,000,000元,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有約定,詎未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,尚負債本金202,899,212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嗣後債務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6月10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,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,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,並提出綜合受信契約書影本一件、增補契約書影本三件、放款歷史資料影本一件、存證信函影本一件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、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一件、地上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、地上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、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四件、債務人及關係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件、關係人邱復生戶籍謄本一件等為證,又經本院於110年7月2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、關係人、債務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,其迄均未表示意見,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(土地): 110年度司拍字第4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 │ 土 地 坐 落 │使│使│ 面 積 │抵押權設定│所有權人│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用│用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範圍 │暨所有權││ 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 段│地 號 │分│地│公頃│公畝│平方公尺│ │範圍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區│類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別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花蓮縣│吉安鄉 │光華段│二小段│0000-0000 │工│丁│ │ │5,773.26│全部 │華泰商業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業│種│ │ │ │ │銀行股份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區│建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築│ │ │ │ │(全部)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用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地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花蓮縣│吉安鄉 │光華段│二小段│0000-0000 │工│丁│ │ │5,262.24│全部 │華泰商業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業│種│ │ │ │ │銀行股份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區│建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築│ │ │ │ │(全部)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用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地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3 │花蓮縣│吉安鄉 │光華段│二小段│0000-0000 │工│丁│ │ │5,763.10│全部 │華泰商業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業│種│ │ │ │ │銀行股份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區│建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築│ │ │ │ │(全部)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用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地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4 │花蓮縣│吉安鄉 │光華段│二小段│0000-0000 │工│丁│ │ │1,004.57│全部 │華泰商業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業│種│ │ │ │ │銀行股份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區│建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築│ │ │ │ │(全部)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用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地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,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