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,親授警察臨檢、檢舉魔人、科技執法、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
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
3 分鐘讀完全文 1,020
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27號

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6 日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繼字第227號

聲請人
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聲請駁回。
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繼承權人始須陳報遺產清冊,無繼承權之人,自無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,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陳報遺產清冊之規定自明。復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;而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,即:(一)直系血親卑親屬。(二)父母。(三)兄弟姊妹。(四)祖父母。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民法第1156條第1項、第1138條、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甲○○為被繼承人張○○之孫,被繼承人於民國32年5月28日死亡,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,聲請陳報遺產清冊,並提出遺產清冊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名冊、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(所有權個人全部)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。

三、經查,被繼承人張○○確為聲請人之祖父,並於昭和18年5月28日即民國32年5月28日死亡,業據聲請人提出原始手抄戶籍謄本為證。惟觀諸上開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,聲請人係於48年5月9日出生,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出生,且聲請人之父張育誠係於74年1月16日死亡,即被繼承人死亡時,張育誠仍尚生存,依法即應由張育誠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,縱聲請人現因再轉繼承取得原屬被繼承人之遺產,聲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,故聲請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。從而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
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27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裁判,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,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↗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