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6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號
- 原告
- 古慶豐即征鋒企業社
- 訴訟代理人
- 吳順龍律師
- 訴訟代理人
- 黃佩成律師
- 被告
- 巧盟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蔡東裕
- 被告
- 黃愛伶
- 共同訴訟代理人
- 蔡亞茹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,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,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,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,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,屬上開規定所稱「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」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二人分別給付新臺幣(下同)700,000元及其各別之法定遲延利息;如被告任一人為給付,另一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,600元,扣除前繳1,000元,尚應補繳6,60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另原告應查報征鋒企業社為獨資或合夥商號,如為合夥,並請補正法定代理人:暨查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,附此敘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