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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3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損害賠償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0 年 09 月 07 日
  • 法官
    范坤棠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黃瑞昌

  • 原告
    萊德營造有限公司法人
  • 被告
    張宏福即宇喬企業社法人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213號原   告 萊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  告 張宏福即宇喬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,366,136元及其遲 延利息,以該金額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,363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 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7   日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 范坤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8   日書記官   徐大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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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奕弘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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