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3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3號
- 原告
- 萊德營造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黃瑞昌
- 訴訟代理人
- 湯文章律師
- 被告
- 張宏福即宇喬企業社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,366,136元及其遲延利息,以該金額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,363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