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補字第263號
- 原告
- 雄鋒建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王文賢
- 訴訟代理人
- 簡燦賢律師
- 被告
- 黃明懿
廖世圭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線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其坐落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分別對於被告黃明懿、廖世圭所有同段482之1地號、483地號土地有管線通行權存在,被告應容許原告在該等土地下(如附圖斜線所示)埋設自來水管線。按管線安設權涉訟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利用土地設置管線通行鄰地所增價值為準,而原告未釋明所增加價額若干,亦未陳明通行具體確定範圍,依該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267,200元【(76+20)平方公尺*13,200元/平方公尺=1,267,2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573元,扣除前繳費用3,000元,尚應補繳10,57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