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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0年度補字第264號

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5 日

法官范坤棠

原告
承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吳俊彥
訴訟代理人
張秉正律師
複代理人
洪珮瑜律師
複代理人
陳映亘律師
訴訟代理人
黃慈
訴訟代理人
方誌隆
被告
旭悅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巫俊良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4,489,118元及其遲延利息,以該金額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,451元,扣除已繳裁判費2,000元,尚應補繳43,4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

書記官 徐大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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