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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9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給付貨款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0 年 04 月 01 日
  • 法官
    范坤棠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羅煥綺、張文興

  • 原告
   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
  • 被告
    興億營造有限公司法人簡秋玲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69號原   告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綺 被   告 興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興 被   告 簡秋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5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48,446元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,29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0,795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 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4   月  1  日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4   月  1  日書記官 徐大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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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奕弘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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