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9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號
- 原告
-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羅煥綺
- 被告
- 興億營造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張文興
- 被告
- 簡秋玲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48,44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,29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0,795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