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號
- 原告
- 大喜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秀梅
- 被告
- 鄭玉珠即全興五金商行
- 被告
- 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佳淼
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第三人異議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且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,至多僅為排除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,故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執行名義所載金額與執行標的物二者較低者為計算(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10號民事裁判、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意旨)。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花蓮縣○○鄉○里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預拌廠為其所有,聲明請求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479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該預拌廠所為之查封應予撤銷,因系爭執行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92,48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,而執行標的物為15,550,000元(按原告所提訂購合約、估價單計算)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592,4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7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