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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0年度訴字第349號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

法官李立青

原告
林欣潔
被告
邱淑華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原告之訴駁回。
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,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定。

二、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,因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,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以110年度訴字第349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111年2月21日送達原告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63頁)。然原告迄未為任何補正,有本院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證(見本院卷第65、66頁),應認其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附繕本)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16 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16  日

書記官 洪美雪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9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裁判,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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