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354號
- 上訴人
- 即被告
- 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白憲宗
- 被上訴人
- 即原告
- 易居建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峰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可供參照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上訴人迄未繳納上訴費,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稽,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