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
- 上訴人
- 即被告
- 法華山永安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黃枝成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坤旺、王惠雪2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(下同)3,869,034元(計算式:2,458,650+1,410,384=3,869,034),又本件上訴人非勞工或工會,故其上訴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,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,96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附具體之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