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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0年度除字第40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

法官范坤棠

聲請人
徐旭平
代理人
陳綺萍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屆滿,且迄無人申報權利,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4 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4  日

書記官 徐大鴻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-ND-000133 普通股 1 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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