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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司他字第11號
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

原告
王坤城
法定代理人
莊淑輝
被告
駿宜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王翎甄

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本件於民國110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撤銷之。

理由

一、經查本件受裁定人即原告王坤城已於民國110年2月27日死亡,且其全部繼承人分別拋棄繼承,有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07號、同年度175號拋棄繼承卷宗可證。則本件受裁定人王坤城於受裁定時既已死亡,自無當事人能力,又無繼承人承受其權利義務,應撤銷原裁定。
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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