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5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53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鄭成民 債 務 人 黃寶慧即東利工程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31,447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053號 利息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 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1│新臺幣 │黃寶慧即東│自民國109年 │至民國110年 │年息1.0% │ │ │431,447元 │利工程行 │11月8日起 │3月27日止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10年 │至民國110年 │年息1.78% │ │ │ │ │3月28日起 │4月6日止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10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78% │ │ │ │ │4月7日起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違約金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 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1│新臺幣 │黃寶慧即東│自民國109年 │至民國110年 │年息0.1% │ │ │431,447元 │利工程行 │12月8日起 │3月27日止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10年 │至民國110年 │年息0.178% │ │ │ │ │3月28日起 │4月6日止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10年 │至民國110年 │年息0.278% │ │ │ │ │4月7日起 │6月7日止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10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0.556% │ │ │ │ │6月8日起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記: 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)。 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