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5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
- 當事人郭明峰即天成地產開發行、鑫未來建設有限公司、黃鴻洲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959號 債 權 人 郭明峰即天成地產開發行 債 務 人 鑫未來建設有限公司 營業所花蓮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0 ○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黃鴻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、正本中關於債務人鑫未來建設有限公司營業所「花蓮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0○0號1樓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花蓮縣○○ 市○○里○○路00○0號1樓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如有誤寫、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