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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0年度司促字第4959號

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

債權人
郭明峰即天成地產開發行
債務人
鑫未來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黃鴻洲
營業所花蓮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0 ○0號1樓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
主文

原支付命令原、正本中關於債務人鑫未來建設有限公司營業所「花蓮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0○0號1樓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花蓮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0○0號1樓」。

理由
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。

二、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,應予更正。
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8  日

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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