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3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5 日
- 當事人穎詩有限公司、黃耀銘、蜜滋賀實業有限公司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35號 債 權 人 穎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銘 債 務 人 蜜滋賀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文聰 一、 (一)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,000,000 元,及自民國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 5計算之利息。 (二)債務人張文聰應向債權人給付3,810,000元,及自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。 (三)債務人蜜滋賀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2,599,011 元,及自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,並與債務人張文聰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: 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)。 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