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03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3號
- 債權人
- 薛瑞助
- 代理人
- 翁世宏
- 債務人
-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
- 債務人
- 兼法定代理 林芳祺
- 債務人
- 林仕杰
- 債務人
- 林芳祺
- ○ 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603號 利息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 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1│新臺幣 │銘驊農畜有│自民國110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6%計收利│ │ │1,000,00元 │限公司、林│1月21日起 │ │息 │ │ │ │仕杰、林芳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祺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2│新臺幣 │銘驊農畜有│自民國110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6%計收利│ │ │2,000,000元 │限公司、林│1月21日起 │ │息 │ │ │ │仕杰、林芳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祺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記: 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)。 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