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0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4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3號債 權 人 薛瑞助 代 理 人 翁世宏 債 務 人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芳祺 ○ 0號 債 務 人 林仕杰 債 務 人 林芳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603號 利息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 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1│新臺幣 │銘驊農畜有│自民國110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6%計收利│ │ │1,000,00元 │限公司、林│1月21日起 │ │息 │ │ │ │仕杰、林芳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祺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2│新臺幣 │銘驊農畜有│自民國110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6%計收利│ │ │2,000,000元 │限公司、林│1月21日起 │ │息 │ │ │ │仕杰、林芳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祺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記: 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)。 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