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10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7 日
-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利明献、詹佩珺、徐雲祥即日旺企業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徐雲祥即日旺企業社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6108號 利息: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0,000元 徐雲祥即日旺企業社 自民國110年1月15日起 至民國110年3月27日止 按年息1%計收利息 自民國110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.11%計收利息 違約金: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0,000元 徐雲祥即日旺企業社 自民國110年2月16日起 至民國110年3月27日 按年息0.1%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0年3月28日起 至民國110年8月15日 按年息0.311%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0年8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.622%計收違約金 附記: 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)。 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