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6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8號債 權 人 賴啟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欣怡即雋永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時,債權人就其請求,應釋明之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、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 110年4月6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「一、提出債務人林欣怡即雋永工程行積欠工程尾款509,732元之釋明文件或計算憑據。」,該通知書已於110年4月9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債權人於 110年4月12日陳報狀所補正之資料,仍無法釋明其請求(工程 合約書立約人為助達工程有限公司、積欠工程款金額如何計算之憑據),揆諸前述說明,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,應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書記官 洪甄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